律师解析:
1.业务相似:
若双方主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本质一样或高度相似,就会有直接竞争,像两家智能手机生产商。
2.市场冲突:
处于相同或可替代市场,争抢相同客户和份额,例如同一商圈的两家快餐连锁店。
3.主体
利益冲突:
常涉及
控股股东、
实控人及其企业与
上市公司,或
董事、
高管自营或帮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4.实质影响:
同业竞争会损害相关方利益,影响公司独立与盈利。
判断时要综合考量并结合实际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企业与该上市公司业务存在竞争。两家企业均主要生产智能手表,产品本质上高度相似。并且,它们处于同一消费市场,争夺相同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该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同业竞争,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影响了公司的独立性和盈利能力,而小朱则不认可这一说法。
案情分析:1、从经营业务来看,两家企业均生产智能手表,主要业务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符合同业竞争中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条件。
2、两家企业处于同一消费市场,争夺相同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3、小朱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与所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属于同业竞争涉及的利益冲突主体范畴。
4、这种竞争行为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盈利能力,损害了相关主体的利益,符合竞争实质影响的条件。综合判断,小朱的行为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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