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前,必须得到执行机关——通常而言,便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明确批准。究其原因,在于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而其是否得以实施完全取决于前述相关部门的决策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涉案件持有肯定性的看法,即有足够证据表明他们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是需要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或者虽然其可能面临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惩罚,但通过提供取保候审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且不会产生太大的社会风险,那么就可以依法作出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
取保候审制度允许将此项刑事司法措施适用于异地执行。在此制度下,被判处取保候审之犯人或被告,其居住地点并不受到严格限制,其本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遵守取保候审之各项规定。只要能保证在需要时随时接受讯问且不妨碍审判程序的正常运作,便可在异地自由生活与工作。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实行期限制并不能与宣判的最终期限一概而论。在被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涉案人员或是被告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安守本分地等候法院的公正裁决。一经法院宣布判决结果,若其判定该行为涉及刑事责罚,那么只有等到最终履行完所判处之刑罚以后,取保候审阶段方能宣告终结;反之,当判决结果宣告无罪或者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刑事惩戒时,取保候审即刻得到终止。
在特殊的情境下,取保候审可能被依法终止执行。例如,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遵守了所有相关法规,并且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或者决定不予起诉的情况下,这些取保候审的措施便可予以解除。除此之外,当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并正式生效之后,取保候审也将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