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三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多次对财物进行故意毁坏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犯罪数额的认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犯罪数额=原值-残值。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表现为通过恶意或失控行为导致财产损失,规模须达到一定程度并产生影响。犯罪主体通常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根据情节轻重,可能处以三年以下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亦在考量范围内。涉及金额大或情节恶劣时,处罚加重。
故意损毁财物罪,犯罪对象限于公私财物,行为需具备恶意、大量破坏或恶劣情节。主体需年满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轻微者三年以下刑罚(含拘役和罚款),严重者(如涉及高额财物)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