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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从哪一天开始

时间:2025.07.06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57人
律师解析:
1.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举证期限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与应诉通知书次日起算,由法院指定。
2.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期限可由法院确定,也可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
从收到受理或应诉通知等文书次日起算。
3.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获法院准许,从协商确定之日起算。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求或反诉,法院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从重新确定之日起算。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小朱认为举证期限应从自己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当天起算,而小胡则主张应从次日起算。另外,小丽起诉小静适用简易程序,小丽和小静协商一致确定了举证期限并经法院准许,小丽觉得应从收到受理通知文书当天起算,小静认为应从协商确定之日起算。小何起诉小许后,小许提出反诉,小何认为举证期限不应重新计算,小许则认为应从法院重新确定之日起算。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小朱和小胡的争议中小胡的主张正确。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确定的举证期限,应从协商确定之日起算,故小丽和小静的争议中,小静的主张正确。
3、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从重新确定之日起算,因此小何和小许的争议中小许的主张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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