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这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说了,要是有人骗咱们钱,数目大的话,就得坐牢。如果金额特别大或者还有别的恶劣行径,那肯定判得更重。说到贷款诈骗罪里那种半路帮忙的小啰,咱们要看看他们到底是不是跟别人一块儿干坏事的。这就是刑法第二十五条说的,两个人或者更多的人故意做坏事才算是共同犯罪。如果那个小啰只知道别人打算骗贷,没参与实际行动,也没跟其他人串通好了,那他大概率就不算共同犯罪。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用卡诈骗罪,其共同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大小,无论在现行法律条款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定义。然而,通常情况下,涉案金额将被视为何种程度的法定刑罚惩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所涉及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范畴(一般认为是金额在五千元及以上者),那么当事人便涉嫌构成此类犯罪。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之认定,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各行为人均应具备共同的欺诈故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非法的合同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其次,各行为人需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分担职责、协同行动等,以共同欺骗合同相对方;最后,各共犯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诈骗后果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到的从犯角色,通常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扮演次要或辅助性角色的涉案人。对于他们的判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参与了诈骗活动的策划及行动实施情况;其次,对最终诈骗结果产生的影响力大小;最后,是否从中获得了主要的经济利益等等。与主犯相比,从犯所承担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都相对较轻。
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三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四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