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欠条是对方承认欠你钱的证据,而且你在这段时间里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你就得赶紧在三年内把官司打起来。如果超过了三年,除非你能拿出特别的理由来说服法官,不然他们可能不会支持你的请求。但是,如果欠条只是对方承认欠你钱的证据,而你在这段时间里一直都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你的诉讼期限可能还没有开始算,你还是有机会去告他的。
要是欠债的人还钱期限有三年的话,那我们跟他们打官司的诉讼时效就是三年。也就是说,从我们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或者应该知道权益受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到第三年的最后一天就结束了。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就算我们去法院告他,法院也不会帮我们的,除非有特别的原因,比如我们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诉讼时效。但是,如果欠债的人的还钱期限超过了三年,或者我们和他们之间又有了新的约定,那诉讼时效就不一定是三年了。
咱们国家法律说了,要是欠钱的人欠了债没还的话,你要去法院告他,这就是打官司。可是,这个时间可不是随便就能拖的,只有三年的时间,超过了就不能再告了。也就是说,如果你手里拿着一张借条,上面写着人家欠你多少钱,但是从你发现自己被欺负、权益受损的那一天开始算,到现在已经过了三年了,那你就得赶紧去法院告他,不然的话,你就可能会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失去了向法院讨回公道的机会。
假如说这个欠条过期了三年时间,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典》里面的第192条规定,这个欠债的人就有理由拒绝还钱了。就是说,如果你是那个欠债的人,而且在这个三年期限快到之前,你没有被别人告上法庭或者申请仲裁,也没被别人催着还钱,或者你自己也没答应要还钱的话,那你就可以因为这个期限已经过去了,而不用再还钱给人家了。
老铁们,我们都清楚这个事实,就是咱们的债主告法院要他还钱的那三年时间,是从他发现或是应该发现自己遭了损失并知道谁是欠他钱的家伙算起。要是那张借条上的债务人清清楚楚,并且一直到这三年时间过去了你也没采取啥措施去跟他讨债的话,那不好意思,你大概就会因为过了这个诉讼时效期而失去向法院追讨债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