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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数额怎么累计

时间:2025.06.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19人
律师解析:
1.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未处理”即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2.累计时,不管贪污间隔时间、次数,也不管每次数额是否达立案标准,只要没处理都应累计。
3.计算累计数额一般按行为时货币价值算,物价变化也以行为时为准。
4.累计数额对贪污罪定罪量刑很关键,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案情回顾:

小朱在工作期间多次实施贪污行为。第一次贪污了5万元,第二次贪污3万元,第三次贪污2万元。这些贪污行为间隔时间不一,且每次贪污后都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单位发现后,对于是否应将这三次贪污数额累计计算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未经处理”指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小朱的三次贪污行为均未处理,所以应累计计算数额。
2、累计数额时不论贪污行为间隔时间长短、次数多少,也不论每次贪污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因此,小朱三次贪污累计数额为10万元,该累计数额对其贪污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将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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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会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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