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纳税人骗税、瞒报,
逃税数额大且占比超10%,判3年以下
徒刑或
拘役并
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比超30%,判3-7年徒刑并罚金。
2.若逃税者按税务通知补缴税款、
滞纳金,接受
处罚,可不追
刑责,但5年内有逃税刑责或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的除外。
3.扣缴义务人骗税、瞒报少缴已
扣税款数额大,按前款处罚。
单位犯罪,单位罚金,负责人按自然人
犯罪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小朱指使财务人员小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发现后,经调查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五。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要求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给予行政处罚。此前,该公司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一次行政处罚。小朱认为此次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不应再被追究
刑事责任,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
逃税罪。本案中该公司符合此情形。
2、虽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受行政处罚,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该公司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行政处罚,所以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为是单位犯罪,对该公司应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朱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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