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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后资不抵债债务谁承担

时间:2025.06.16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50人
律师解析:
1.有限公司破产资不抵债时,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通常无需额外承担公司债务
3.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担责。
比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承担连带责任
未依法出资抽逃出资,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不善破产,资不抵债。债权人小丽要求三人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小朱、小李认为应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他们作为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而小丽则称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应额外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小朱和小李在无特殊情形下,无需再额外承担公司债务。
2、若小丽能证明小胡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小胡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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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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