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限
公司破产资不抵债时,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通常无需额外承担
公司债务。
3.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担责。
比如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
承担连带责任;
未依法
出资、
抽逃出资,在相应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经营不善破产,资不抵债。债权人小丽要求三人以
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小朱、小李认为应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他们作为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而小丽则称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应额外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小朱和小李在无特殊情形下,无需再额外承担公司债务。
2、若小丽能证明小胡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小胡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