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断
债务性质很重要。
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是
共同债务,
离婚后双方都有偿还义务。
像开厂资金用于家庭生活或购置设备,即便离婚也要共同担责。
2.若债务仅用于个人经营,另一方未参与、未受益,则可不承担责任。
3.关键是举证债务用途和性质,无法区分时可能会被推定为共同债务。
建议收集经营账目、资金流向等
证据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经营一家工厂。二人离婚后,工厂的
债权人找到小丽,要求她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经营所负,自己不应承担。小朱则称开厂资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及共同购置设备等,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也有偿还义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债务性质是关键。若此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像开厂资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共同购置设备等经营所需,即便离婚,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若能证明该债务仅用于小朱个人经营,且小丽未参与、未从中受益,那么小丽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双方需举证债务的用途和性质,若无法明确区分,可能会依据法律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建议收集经营账目、资金流向等相关证据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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