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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管辖权在哪里

时间:2025.06.0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079人
律师解析:
(一)合同约定有效管辖法院时,若约定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就按照该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时,由于房屋是不动产,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通常是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丽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小许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小丽则主张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应按照法定管辖,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权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管辖法院,如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应依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在此案中需审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因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若合同约定管辖无效,那么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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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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