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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5.05.27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14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小三无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源于夫妻关系,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意愿。
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时,小三不是债务相对方。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小三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明知债务用于夫妻生活仍接受财产转移,可能担责。
不过,需有充足证据
3.所以,仅为小三身份一般不担责,关键看其在债务中的行为及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了一笔债务。
债权人要求小丽承担该笔夫妻共同债务。
此时小胡作为小朱的小三,债权人认为小胡也应承担部分债务。
小胡称自己只是小三,不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而债权人则指出小胡明知该债务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活,却接受了小朱基于该债务的财产转移。
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小三并非债务关系相对方,通常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小胡仅为小三身份,按常规无需承担该债务。
2、但如果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胡明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却接受债务人基于该债务的财产转移,那么小胡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小胡在债务形成及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相关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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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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