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在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进行转让之后,其所承受的债务则应由受让者全权负责和承担。所谓的“个人独资企业”,即是由单个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并予以经营的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在此类型的企业中,该投资人对于公司财产享有完全所有权。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需要对企业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因此在企业完成转让后,原有的债务仍需由新的经营者继续承接与履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方对于本企业的所有资产都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其所涉及到的所有权益均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公正且规范的转让或者继承操作,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份显然具备了转让的可能与必要性。
企业经营许可证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关键证明文件,它授权企业在特定范围内从事特定业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转让经营许可的决策权,必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如果要进行经营许可决策权的转让,需要经过研究、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提交给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同时,还需要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变更手续,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时企业和投资人承担的是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