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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时间:2025.04.2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85人
律师解析:
介绍贿赂罪的主体分为两类:
1.自然人主体:
属于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实际情况里,这类人常活跃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
他们会积极地进行沟通、撮合,比如向双方传达各自的诉求,为行贿受贿的实现牵线搭桥。
像有人得知行贿人有求于某官员,便主动联系该官员,传递行贿人的意思,促进行贿受贿交易达成,这类人就可能成为介绍贿赂罪的自然人主体。
2.单位主体:
单位成为介绍贿赂罪主体有特定要求。
一是需单位决策机构做出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介绍贿赂行为;
二是实施该行为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公司决策层商议后,安排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以获取项目,这就可能构成单位作为主体的介绍贿赂罪。
此外,构成介绍贿赂罪主体,主观上要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中间人受行贿人委托,向受贿人传达行贿意图、提供贿赂物品等关键信息,从而促成贿赂交易,就可能被认定为此罪的主体。

案情回顾:

小许为帮助小丽向国家工作人员小胡行贿,从中牵线搭桥。小许受小丽之托,向小胡传达小丽的行贿意图,并告知小胡小丽准备提供的贿赂物品等信息,最终促成了小丽与小胡之间的贿赂交易。小许认为自己只是帮忙传达信息,不构成犯罪;而司法机关认为小许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案情分析:

1、介绍贿赂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案中小许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该罪主体要求。
2、小许主观上有介绍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国家工作人员小胡介绍贿赂的行为,促成了贿赂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并非如他所认为只是帮忙传达信息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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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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