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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需要什么条件才成立共同犯罪

时间:2025.04.19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844人
律师解析:
1.共同犯罪的条件
家庭暴力中要成立共同犯罪,需满足特定条件。
共同故意:
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这意味着他们都清楚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要么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要么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同时,他们在实施暴力行为上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相互知晓对方的意图。
共同行为:
要有共同的行为表现。
家庭成员之间会相互配合、协作实施暴力
例如,丈夫殴打妻子时,妻子为丈夫递凶器,这就是典型的共同行为。
2.常见情形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家庭暴力共同犯罪情形有父母共同殴打子女,或者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长期对老人进行暴力虐待等。
当这些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主客观条件时,就可能构成家庭暴力中的共同犯罪。
3.受害者权益维护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一旦发生,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就医,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系夫妻,小胡是他们的孩子。小许经常对小胡进行殴打,小李起初未参与,但后来在小许殴打小胡时,会主动为其递上木棍等工具。小胡不堪忍受,向警方报警。小许和小李认为小李只是递工具,不算犯罪,而警方认为二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许和小李具有共同故意。小许有殴打小胡的故意,小李明知递工具会助小许实施暴力,仍予以配合,二人有共同意思联络。
2、从客观方面讲,存在共同行为。小许实施殴打,小李递工具,二者相互配合,符合共同行为特征。若情况属实,他们可能构成家庭暴力中的共同犯罪。受害者小胡及时报警维护自身权益是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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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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