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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4.17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265人
律师解析:
借款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
1.主体不合格:
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他们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例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借款,就属于这种情况。
2.意思表示不真实:
如果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
比如,以虚构事实欺骗对方借款。
3.内容违法
借款用途是用于非法活动时,合同无效
像用借款去进行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借款无效合同的处理条件
1.返还财产: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要互相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比如借款人要归还所借的款项,出借人要返还可能获得的利息等。
2.折价补偿
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就需要进行折价补偿。
例如所借款项已用于购买消耗品,无法原物返还,就需折价计算补偿。
3.过错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若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收缴财产:
要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就会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给第三人。

案情回顾:

小何向小李借款5万元,小何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时小李并不知情。小何拿到借款后将钱用于赌博这一非法活动。后小李得知小何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借款用于非法活动,要求小何还款,小何父母认为借款合同应无效,拒绝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小何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不合格,且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内容违法,符合借款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
2、合同无效后,小何应返还小李借款本金。若小何无法返还,需折价补偿。若小李对小何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借款用途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则收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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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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