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说到死人留下的东西,那就是合法的私人财产了。就是说假设咱们这里有个欠债不还的人,然后他翘辫子了,那他生前留下来的房子如果是自己合法的私人财产的话,那就可以当成遗产让别人来继承。但是,如果这个房子其实是他跟他老婆两个人的财产的话,那么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要求,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明文规定,要把他们共有的财产分一半给他老婆,剩下的那部分才是他的遗产。
遗产其实就是人死之后剩下的那些自己名下的、合法的东西。也就是说,如果欠债的那个人死了,他的房子只要是他自己的、合法的,那就可以当作遗产来分配。当然,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这个人的房子是跟他老婆两个人一起买的,那在分遗产的时候,要先把房子的一半给老婆,剩下的才是这个人的遗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明文规定,无人继承又无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收为国有,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发展;若逝者在世时系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成员,则该部分遗产应归属其所属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所有。换句话说,若债务人身亡之后,其遗留下来的遗产既无人继承也无有效遗嘱指定受益人,则此等遗产便会按照上述法律法则归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非由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若债务人不幸谢世,并未留下任何遗产供继承者继承,那么在这种普遍情况下,由继承人代为履行死者所负之负债从而进行清偿,并非他们的法定义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遗产继承人仅需以其实际继承得到的遗产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进行偿付。倘若遗产总价值无法填补其所欠债务的缺口,此时遗产继承人无需额外承担逾越其继承遗产的部分债务进行偿还。
在债务人离世且未留下任何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债权可由遗产受赠者代为清偿,此种情况下清偿的额度将严格限制在受赠者所继承之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若并无遗产受赠者存在,那么该债务人的遗产管理人员便有责任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其依法应尽的纳税义务以及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