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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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让的同意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法律层面上来讲,若债权方允许债务人转移了借款的一部分债务,而这一过程并未得到担保人的书面认可,那么必须明确,对于未经担保人明确同意所进行的债务转移部分,担保人将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尽管债权人允许债务人提前转移部分债务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但在此情形下,担保人依然需要为尚未被转移的那部分债务负责,确保其认真履行与其相关的义务与职责。

一般来说是需要经过担保人同意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未强制规定债券转让需保证人书面同意,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可能导致转让对保证人无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让债务人转移债务需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不担保受让债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保证人对债务转让保持选择权。第三方加入债务不影响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需注意:债权人须书面通知债务方以使转让生效,否则对债务人无效;受让人可行使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若从权利专属债权人,则不受此限;债务人在知悉转让后,有权向受让人提出抗辩。

债权转让需注意:债权人须书面通知债务方以使转让生效,否则对债务人无效;受让人可行使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若从权利专属债权人,则不受此限;债务人在知悉转让后,有权向受让人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