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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是如何认定的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48人
律师解析:
贪污罪主体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直接履行国家管理职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相关国有单位的运营与管理。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有单位行使职权。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纳入此范围。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的人员,在法律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3.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人员的认定: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除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外,其他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认定贪污罪主体的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以及与国有资产存在何种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近期,公司发现一笔国有资产款项去向不明,怀疑是内部人员贪污。小朱声称自己虽在公司管理岗位,但并非受国家机关等委派从事公务,不应认定为贪污罪主体;而公司则认为小朱作为管理人员接触国有资产,有实施贪污的可能,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贪污罪的典型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小朱所在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需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2、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受国家机关等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外,一般管理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小朱未受委派从事公务,按规定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从事公务及与国有资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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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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