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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4.10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092人
律师解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像行政争议这类就不在此列。
行政争议有其专门的处理程序,不由法院按民事诉讼流程处理。
2.存在纠纷却无明确被告,致使无法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若不清楚该告谁,法院便难以开展后续审理工作。
3.缺乏具体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诉求模糊不清。
没有明确的主张和依据,法院无法判断案件的走向。
4.依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例如劳动争议需先经劳动仲裁
这是为了遵循特定的处理顺序和专业分工。
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再次起诉,通常不予受理,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
生效文书具有既判力,一般应尊重原有结果。
6.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案件。
这是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特定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旨在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保持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行政事务产生争议,小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小丽起诉时未能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小静起诉时诉讼请求模糊,且未说明事实和理由。小朱还就已生效判决再次起诉,无新情况新理由。小李在法律规定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小胡起诉离婚,此前判决不准离婚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胡的行政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按行政争议专门程序处理。
2、小丽无明确被告,法院无法确定责任承担主体,难以开展审理。
3、小静缺乏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法院无法判断案件的走向。
4、小朱对生效判决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生效文书有既判力。
5、小李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为维护法律秩序和关系稳定,法院不予受理。
6、小胡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离婚,避免其滥用诉权,保持法律关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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