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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5.04.02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39人
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欠款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但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情况则不同。
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向银行借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这笔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这是为了满足家庭居住需求,是典型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
而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炒股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通常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炒股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超出了正常家庭生活范畴。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系夫妻。小何未经小丽同意,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用于炒股,未告知小丽,且炒股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后小何炒股亏损无法偿还借款,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该债务,小丽认为此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所需,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欠款通常是共同债务,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负的债,属于共同债务。但本案中,小何借款炒股并非为家庭日常所需。
2、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负的债,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不算共同债务。小胡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小何和小丽的共同生活,所以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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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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