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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妇女儿童与拐卖儿童罪如何界定

时间:2025.03.3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39人
律师解析:
收买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定要点如下:
主观目的差异:
拐卖儿童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儿童出卖获利,而收买妇女儿童罪是以收买为目的,并无出卖的想法。
比如,有人策划将儿童拐走卖给他人以赚取钱财,这就是拐卖儿童罪的目的;
而有人只是花钱买下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转手贩卖的意图,这属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目的。
行为表现不同:
拐卖儿童罪是把儿童从其原本家庭或监护人处转移到其他人手中,最终进行出卖。
像通过诱骗、绑架等手段把儿童弄到手,再寻找买家交易。
收买妇女儿童罪则是直接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例如,在明知是被拐卖的情况下,仍支付一定金额买下。
法律后果不同:
拐卖儿童罪属重罪,会面临较重刑罚
收买妇女儿童罪相对轻些,但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总之,判断构成何罪关键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表现。
若以出卖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只是单纯收买,则构成收买妇女儿童罪。

案情回顾:

小胡为获利,策划诱骗儿童小丽,并将其卖给他人,从中赚取钱财。小朱明知小丽是被拐卖儿童,仍花钱将其买下,并无转手贩卖的意图。警方介入调查后,对小胡和小朱的行为性质产生争议,有人认为两人都构成拐卖儿童罪,也有人认为应分别定罪。

案情分析:

1、从主观目的看,小胡以出卖获利为目的拐骗儿童,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小朱只是单纯收买儿童,没有出卖想法,符合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特征。
2、从行为表现看,小胡实施了诱骗儿童并出卖的行为;小朱是直接购买被拐卖的儿童。根据法律规定,小胡构成拐卖儿童罪,小朱构成收买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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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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