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关于刑事拘留期的计算时点,一般而言是自当事人被拘役并被送往强制隔离措施执行场所——即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当然,根据刑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往往需要被送往看守所予以关押。当某位公民因涉嫌各类犯罪行为而接受刑事拘留时,他将必须在看守所内度过一段时间,以待后续的深入调查、起诉以及最终的审判过程。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地进行下去。

刑事拘留,简单来说,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拘留的人会被送到看守所,在那里他们会被羁押,以便对案件进行更深入、更细致的调查。这个过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身处看守所并不必然象征着受到刑事拘留。看守所内部所关押的对象,包含了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进行逮捕以及尚未判决的各类罪犯等等。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侦查手段,是由相关部门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人员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然而,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可能性会导致某人被拘留在看守所内,例如被逮捕、等待审判或者正在执行刑罚等。

倘若某位人士不幸遭受刑事拘留,却并未被转入看守所中,其主要原因或许在于他们正处在拘留期的早期阶段,亦或是因其身体健康状况而不得不被安排在别的地方接受治疗与看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应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