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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未到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

时间:2025.03.2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02人
律师解析:
在债权关系中,即便代位权未到期,也存在可行使的情况。
其一,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进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即便债权尚未到期,但如果能明显看出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没有能力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能够代位行使权利。
比如,债务人有一笔即将到期的大额债权,但他却对其不闻不问,同时自身财务状况极差,明显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欠款,此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该债权。
其二,要是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像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就算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代位行使。
例如,债务人将自己的重要财产无偿送给他人,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就可依法代位行使。
需要留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的。
而且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来进行,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此保障代位权能够合法有效地行使。

案情回顾:

小许借给小李50万元,约定2年后归还。然而,小李对小胡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且小李近期还无偿转让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明显到期无力偿还小许的债务。小许认为自己的债权受到威胁,要求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债权,但小李认为债权未到期,小许无权这么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受损,即便债权未到期,若债务人到期明显无力偿债,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本案中,小李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到期债权,且无偿转让房产致到期可能无力偿还小许债务,小许有权代位行使。
2、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需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小许应在其50万元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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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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