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立即咨询婚姻期间,一方单独担保的债务属个人负债;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有。担保方式包括: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提供抵押品保障债权,支付定金并按规则处理违约情况,以及留置财产以偿债。离婚后,具体责任将根据以上条款和实际情形判断。
婚前债务责任分两种:个人消费或投资性债务,婚后无需共担;如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经双方同意的行为,需提供证据,婚后应共同承担。
夫妻在婚姻中的担保债务分配取决于多种因素。若一方秘密担保且另一方不知情,该债务属私人债务。若双方同意或批准,则为共同债务。日常生活开支产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担保人可承诺替代还款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追偿。也可提供抵押物或支付定金,违约方需支付双倍定金或丧失定金。最后,若一方占有对方财产且对方未按时付款,占有人可扣押并优先受偿。
1.个体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个人债务,但如婚后共同生活中有投入,债权人需证明为共同债务,才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2.婚姻期间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为共同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协商,否则法院不支持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若属夫妻共同责任,离异后应双方共同承担;若为个人债务,离异后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婚姻期间个人债务若未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等,而是仅用于个人私事,则视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