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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信息案件三类怎么判的

时间:2025.02.19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1.一般侵权案:按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有过错就担责,像未经许可用他人作品这种,得承担停止侵害等后果。
2.共同侵权案:多个侵权人一起侵权致他人损,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外对全部损害赔偿,内部按各自过错分担。
3.特殊侵权案:这类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符合法定情形就担责,比如产品质量侵权,生产者或销售者要对产品缺陷致损负责。
具体判决得依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小李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他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同时,小胡也参与其中,与小李共同对小朱的作品进行了侵权利用,给小朱带来损失。小朱将小李和小胡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李未经许可使用小朱作品,存在过错,构成一般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等责任。
2、小李与小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外需对小朱全部损害赔偿,内部再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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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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