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与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若款项借贷合约被裁定为无效,则此种情形从订立之日起即丧失了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在这样的合同框架内设定的利息相关条款也将失去其法律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以存在无效的借贷合同为由索求利息权益。如因合同无效给任一方或双方带来财产损失,应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按照过失责任原则进行赔偿。若双方均有过失行为,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严明规定,倘若借贷协议被确认为属于无效之性质,则其自始即不产生法律束缚力。此即表明合同中所确立的支付利息职责不再具备合法效力。据此,贷款人无需按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利息支付义务。然而,若贷款人在该合同无效状况之下已实际支付了利息,依照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贷款方可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利息,除非贷款方自身亦负有过失。
是否能够同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房款利息在特定的前提及背景之下,超期利息与违约金能够同时作为诉求提出。若签约各方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超期利息及其违约金事宜,那么主张两者皆属约定性质并按照约定标准进行赔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假使合约内容对一方的延迟履行行为设立了违约金明文规定,则该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依然必须继续履行其应负的债务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的话,在借期内是没有利息权益的。不过,要是逾期了,出借人是可以要求资金占用费用的。对于逾期利率的约定,《民法典》也有规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裁决。如果双方只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出借人请求逾期利率也是会得到支持的。
若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借款方不得主张。借贷法规规定:未约定则不得主张利息;自然人借贷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请求;利率不超LPR四倍受保护,超出部分无效;预先扣除利息按实际出借金额算本金;除非另有约定,借款方可提前还款并按实际借款期间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