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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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涉及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有几个关键要素需要注意:首先,提供便利的人必须明确知道对方在进行赌博活动,并且实际上为赌博提供了场所、资金、工具等支持。其次,这些提供的便利必须对赌博活动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在判断这类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开设赌场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具体处罚力度将根据赌博场所或条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包括提供方式、规模和利益等因素。

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涉及多个领域,例如赌场场地、赌博器具、资金、交通与通讯工具及网络资源等。具体包括出租房屋作赌场或资助赌资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助长非法赌博,还会对社会安全与稳定造成危害,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为赌博提供便利资源的人可能会受到行政惩戒甚至刑事处罚。行政惩戒包括拘留和罚款,一般来说,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并罚款五百至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