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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是否两种行为

时间:2024.11.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79人
律师解析:
赌博以及为之提供条件,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违法行径。
前者特指以谋取经济利益为唯一动机,纠集多人参与赌博或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的行为;
后者则往往表现为向他人提供各种赌具、赌场以及资金等便利,协助对方展开赌博活动。
在法律层面的定义与处罚上,这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对於赌博行为而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相比较之下,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同样需要依据其具体情节及所引发的后果,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通常情况下,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在被处罚时相比赌博本身可能稍微减轻一些,然而倘若情节严重,仍然逃不了较为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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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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