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这个问题你得结合具体情况来看,不能光看着欠钱不还就说人家犯罪。
要让借了钱不肯还的事儿变成是个犯罪行径,那就得看这个人是不是有意去欺诈别人,从别人那儿弄到了一大笔钱,而且这笔金额还得够高。如果这个借钱的人当时借钱只是为了救急,并不想把钱占为己有,或者他并没故意捏造一些事实来欺骗人家,那这样的行为应该就不算诈骗罪。只有那种明明知道自己还不起债,却故意花言巧语地欺骗别人,然后成功从他们那儿拿走了很多钱的情况,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记住按照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想要认定别人犯了诈骗罪,得这么看:首先,行为人得真的干了骗人的事儿,比如捏造点什么呀,隐瞒真相啥的,让被害人上当受骗;其次,被害人就是因为失误,才把自己的财物给送出去了;然后,行为人就捡到了这个便宜;最后关键就在这里了,做这些事情的目的得是想私吞他人财物才行。而且,骗到手的财物金额也不能太小。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必须涵盖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行为人须有实施诈骗的具体行径,也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匿真相,导致受害者对相关事实产生误解;其次,受害者需要因误解而做出将自己的财物交付于行为人的决策;再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取得了受害者所交付的财物;最后,行为人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诈骗罪的定义与构成,该法犯罪行为指的是用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作为自身谋利的手段,主要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法来骗取公共或私人财富。在实践中,若有人欠债不偿还且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要求,如行为者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图,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债权人产生误解进而交付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