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员工薪资待遇而未遵循法定程序和公正合理地调整。
如若在此种状况下,贵司无理擅自对员工薪资进行调减,则明显构成了一项违反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
针对此一局面,
劳动者有权以
书面形式向贵司正式
递交书面
辞职通知书,并请求贵司开具
离职证明书以此作为依据。
在书写这封书面通知时,务必阐明正式辞去贵司职务的主要原因在于贵司未经合法程序及公正合理地擅自调低其薪资待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司有义务在劳动者与之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之时,为其开具相应的离职证明书。
倘若贵司对此予以拒绝,那么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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