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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4.10.0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21人
律师解析:
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在狱外接受改造和监管的条件主要包括:
患有严重疾病,且该病需要在狱外治疗以保障生命安全;
孕妇或正值哺乳期的女性;
生活无法自理,且若采用暂时性的监外执行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者。
关于此制度的实施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服刑人员本人或亲属递交申请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接着由监狱或看守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并将最终的审核结果上报至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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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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