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集资诈骗罪主要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方面,从主观来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恶意;另一方面,从客观来看,行为人实施了欺诈性的非法集资行为,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常见的手法包括虚构用途和承诺高额回报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首先,当集资行为完成之后,如果筹集来的资金未能被投入到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其所占比例极低,导致无法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时,这就是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情况之一;其次,当集资者故意浪费、挥霍掉集资款项,致使这些资金无法按期归还给投资者时,也会被视为集资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再者,如果集资者在集资过程中,携带着大量的集资款潜逃,或者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同样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此外,如果集资者在集资成功后,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返还投资者的资金,或者故意隐瞒、销毁财务账目,甚至采取虚假破产、倒闭等手段,逃避返还资金,都属于集资诈骗罪的范畴;最后,如果集资者拒绝透露资金的具体流向,逃避返还投资者的资金,或者存在其他可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也都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包括哪些因素倘若不构成诈骗罪行,其原因可能在于犯罪构成要素存在差异性,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所确立的定罪量刑准则。具体而言,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所图为犯罪目的,违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欺诈手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破坏我国主流金融秩序,危及私人财产所有权安全,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严重违法行为。
个人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规制性定义犯罪活动之集资型欺诈,意即未经合法监管程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非法聚集他人财产,且额度过高者。此类犯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诸项构成要素,你我皆宜格外关注:1.犯罪客体是当代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
犯罪主体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的目的。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