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在危险驾驶罪的审判中,有一个关键的入罪条件,那就是超载。具体来说,如果是校车、公路客运等车辆,超员达到20%以上就算超载;而其他客车,超员100%以上也属于超载;至于货车,超重50%以上就算超载。这些超载行为都非常危险,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被视为违法行为。
对于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罪判罚,不能只看金额,还要综合考虑超载的情节和潜在后果。尤其是在极端恶劣的情况下,行为人会被拘役并处罚金。校车超载关系到学生和公共安全,不能轻视。认定的标准是超出核定载客人数,违法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客车超载行为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二是严重超过核定载客量。若超载达到“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程度,可能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如何界定“严重超过”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操作。
超载20%以上,构成危险驾驶罪。罚款两百至五百元,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到两千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校车超载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校车超载属严重超载,威胁公共安全,将受刑事制裁。此类行为危害大,法律将予以严惩,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