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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法律

时间:2024.08.2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03人
律师解析:
若配偶一方背负之债在特定状况下得以支配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
若配偶一方所承担之债务乃为维护家庭常规生活所需,则该等债务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有可能会被用于抵扣和清偿债务
然而,倘若债务分明显示为一方个人所应付之债务责任,则一般应当采用负债人的个人财产来进行偿还。
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人的那一部分权益,亦有可能被用于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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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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