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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理抵押手续

时间:2024.08.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06人
律师解析:
夫妻中,若有一方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形下实施借款行为并在不知情者参与以下环节进行抵押登记,此举确实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此种情况下,未授权方拥有合法权利要求解除这笔抵押交易。
通常而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认可。
倘若仅由其中一方单独完成抵押手续,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无权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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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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