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非法持有他人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
信用卡累计数量超过五张但未满五十张,已经触犯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责任红线。
持卡人伪造、
变造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数量如果达到较大或存在其它严重
犯罪情节的,则按照中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
刑罚,同时还要被判处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持卡人持有、
伪造的信用卡数量巨大或具有其他极其严重的
犯罪情形,则需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处罚,并且还需要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明知系他人伪造、空白带有的信用卡且因此而持有或者运送至少十张但不超过一百张的行为,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而对于非法持有信用卡累计数量在五张以上但不满五十张的,也同样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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