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夫妻中某一方出现负债现象,而另一方对相关事实毫不知情时,我们必须依据该笔
债务的具体性质来决定其应有的
处理方式。
若该笔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那么这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均需承担起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若该笔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且债权方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便可归类为举债方的
个人债务,对于对此事毫不知情的另一方而言,他们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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