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明确规范,若被告于经合法
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审理,或是未经法庭许可而擅自中途退庭,那么法院有权针对此情势作出
缺席判决。
这就传达出这样一种信息,那就是尽管面临对方未出席庭审的状况,只要原告
递交的相关
证据充足且足以支撑其
诉讼请求,法院便可依据现有的证据以及法律
法规,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
然而,您提及的“
证据不足”问题,往往意味着原告提交的证据或许无法充分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或权益。
在此情形之下,依照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仅仅依赖某一方
当事人的陈述或片面证据来作出判决。
因此,倘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法院很可能会驳回该项诉讼请求,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允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在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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