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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醉驾电动车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71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依据条款九十一条,醉酒者驾驶机动车辆将遭受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双重惩罚。
即使所驾驭的是非机动车——比如电动自行车,尽管这类交通工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法与传统机动车画上等号,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它们都被归纳进机动车类别之内。
因此,以上法案对醉酒驾驶电动车同样适用。
而关于具体处罚的判定,将会全面审视醉酒程度、是否酿成事故及其造成的不良后果等多种因素。
如果醉酒驾驶电动车并没有酿成严重后果,那么可能按照常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对此进行处理,换句话说,便是撤销其驾驶证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之,倘若导致诸如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涉事人则大概率要面对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由于各地对电动车的具体管理规定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可能将电动车划分为非机动车范畴,然而,这并不妨碍醉酒驾驶电动车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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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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