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判定需考虑以下几点: 1.签约时有无履行能力及诚意,若夸大能力以引诱签约,则可视为非法占有。 2.获财物后用途,如用于违法或挥霍导致还款困难,这是关键证据。 3.违约后是否积极承担责任,若未弥补过错,则可能构成犯罪。
针对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行为人和其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作案行为。换言之,即便是某个个体明知他的伙伴正在进行合同诈骗活动,但是却仍然为其实施诈骗提供协助或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向其提供与事实相违背的资料以构成虚假证明、协助其将诈骗得来的财产进行转移等,那么这个人便有可能被定位为共同犯罪者。
银行卡诈骗罪被归类为金融诈骗犯罪范畴,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信用卡非法的滥用或者欺诈性的行为,比如擅自从他人手中盗取信用卡信息进行冒充以及非法的恶意透支行为,甚至通过伪造信用卡来实现违法目的。这类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法律领域,合同诈骗罪被认为属于典型的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并非唯一决定该罪名成立的要素,其必须同时导致了另一方当事人具体的金钱类或物质类财产损失的出现,或者成功地侵占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财务,才可构成此类犯罪的完整要件。换言之,仅凭虚假承诺、隐瞒真相等常见的诈骗手段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须与真实存在的财产损失或财物丧失结果紧密关联,相互依存,方能构成完整的犯罪事实。
集资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在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行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资之后并未按照事先约定投入到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亦或是所投金额与其所筹资金总额相比存在严重失衡现象,导致集资款项无法全数收回的情况;(2)集资者罔顾集资款项的使用价值,任意挥霍,导致集资款无法顺利偿还的情况;(3)集资者为躲避责任,故意携带着集资款逃离现场的行为;(4)集资者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逃避偿还责任的目的;(5)集资者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返还资金的义务;(6)集资者故意隐瞒、销毁财务账目,甚至采取虚假破产、假倒闭等手段,逃避返还资金的责任;(7)集资者拒绝透露资金流向,逃避返还资金的责任;(8)其他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