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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致死亡是什么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65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法定,将人实施绑架行为,而且在这个过程之中蓄意去伤害被绑架者,进而造成被绑架者实施死亡事件的,这被归类为绑架犯罪中的一种严重罪行。
如果实施了这种行为,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个条款所制定的规范,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甚致死刑,并且此外还要求务必对其个人产财加以没收。
如此说来,绑架致人死亡的罪责被定义为绑架罪名,并且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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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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