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集资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2.**违法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金融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如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等。3.**公众对象**: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非法集资,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金额规模**: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如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上是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可归纳如下:首先是客体性质与特征。该种犯罪侵犯的主谋客体并非单一,它既侵害了社会公众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同时也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秩序产生威胁,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制机制。其次,就客观方面的构成来说,此种犯罪必须具备两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先用诈骗手段非法获取大额金钱资产,再是实施这一违法行为。
犯罪主体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的目的。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
侵占公司资产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第一,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组织内的人员。第二,主观上明知是单位的款项并打算非法占为己有。第三,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挪为己用或借给他人。第四,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对资金的使用和收益权益。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针对个人的非法行为,其关键在于单一主体必须明确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相应的诈骗行为。 只有当这两个要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也就是说,主体必须是单一的,不能是多个主体;非法占有意图必须是明确的,不能是模糊的;诈骗行为必须是实际实施的,不能是虚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