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不能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签订调解协议后,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赔偿金额没有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劳动者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期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从业即应有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未签,也应在工作后一月内补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如只有试用期条款,则视为无效,期限纳入整体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满一年未签的,自满月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需立即补签。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合同,试用期最长两个月。但针对特定情况,如以完成特定任务或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允许设定试用期,以保护劳动者权益。在两个月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得以正式确立。
我国现行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障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严禁双重社保。员工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工作时,各雇主需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可选择自付或停缴一份社保,但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仅能从所在单位那份中获取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