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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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欠债,且有先后顺序的履行。第一履约方有权在第一履约方不履行之前拒绝其履约请求,且第一履约方对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则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包括: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有:可中止履行合同、未恢复能力的可拒绝、后履行方提供担保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等,对于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案情来处理,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