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依法应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被告需要对其究竟作出了何种
行政行为提供充足且充分的
证据进行佐证,同时还需揭示支持该行政行为之合法基础,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
倘若被告不能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地或无法为自己的观点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那么将被视为在此事上缺乏适当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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