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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身负债务之时,妻子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需要负担还款义务,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丈夫属于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则其所背负之债务应由其合法配偶负责偿还;
其次,假设丈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所欠债务用于维持家庭基本生计所需的必要开销,这时此笔债务便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妻子也有义务参与到还款过程中来;
再次,若该债务为丈夫单方面产生的个人债务,那么当他离世之后,如妻子成功获得了其名下财产的继承权,则需在继承范围内担负起债务的清偿责任;
最后,如果以上各类情形均未出现,妻子大可无需考虑参与债务清偿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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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欠债,如果未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并且妻子不知情,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没有偿还义务。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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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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