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其判定标准包括: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未履行报警、救助、保护现场等法定责任;擅自逃离现场。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如果当事人在离开现场后能够主动返回,并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离开现场是合理的,那么可能不会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知道事故发生了,没有履行报警、救助、保护现场等责任,擅自离开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定为逃逸需要综合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如果当事人离开后能够主动返回,并能合理地解释或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离开是合理的,那么可能不会被视为逃逸。
不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是: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主体上,交通肇事逃逸源于逃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心理,包含故意成分。客观上,认定逃逸的标准包括:明知事故逃离现场、酒驾或无证驾驶后弃车、未报警方擅自离开、隐瞒信息后离开、调查中潜逃及否认事故但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