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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质权人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51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设定质押条款的合同协议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在债权人未完成完整清偿之时,将质物的所有权转让于质押权人名下,此乃严格遵循之规定,且其深层意义在于对债务人权利的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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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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