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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医疗期届满之后,若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程序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义务按照以下标准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均应支给予一个月的全额工资补偿;
若工作年限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将按照一个整月工资赔偿
若是低于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也应支付半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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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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