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起诉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相应的诉讼成本。若起诉人由于经济状况所限,无法按照规定及时交付上述费用,则可按照相关程序向裁判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延迟缴纳、降低缴纳标准或是免除缴纳费用。不过,对于律师费用的负担问题,本法规并无直接规定,因此对于此类费用的负担情况,需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诠释进行解读与判断。
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需要支付的主要费用包括重大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讼费。若遇缴费艰难之困境,当事人可依法提出暂缓缴纳、适度减轻或者完全免除诉讼费用之申请。然而,律师服务费通常并不归类于此范畴内的诉讼费用,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专门签署了相应协议或者受诉法院因案件实际情况而决定由败诉一方承担此类费用。
依照我国现行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即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当债务方在其偿债过程中,若给付之标的物难以全数偿还所有之债务,并且各个当事人间又无额外特别约定时,则其清偿之顺序应依照实现债权所需牵涉到的各项费用、利息以及主债务等依次进行。换句话说,若债务方所提供的欠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应还债务,那其首先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实现债权的各类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一般情况下,打官司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但如果原、被告在事前协议中有约定,或者法院认为是被告的不当行为导致诉讼成本增加,那么法庭可能会判决被告分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用。
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盗窃罪诉讼环节的律师代理服务费用往往需要由委托人自身承担。这样的处理方式主要源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而使得律师代理服务费用成为了委托人个人的支付项目。同时,除非面临诸如法律援助或者法院指派辩护等特殊状况,否则相关费用并不能够由国家来承担。